1 租赁合同 出租方(下称出租方) 承租方(下称承租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库房的座落、面积、质量 一、 本合同项下出租方出租给承租人的库房 为座落在内的 个专业储油罐用于储存汽油、柴油、重柴油等及相关实施等以下简称库房 总容积约为平方米以实际使用数量为准 。储油罐为结构库区具备水、电、气、消防、电讯供应设施具备承租人的使用要求。其他附属设施、设备等按现状。 二、出租人保证上述出租库房系出租人合法所有并拥有全部的处分权。出租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没有损害或侵害任何第三人的任何权利或权益也没有规避任何对出租人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承诺或者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机构的生效裁判、决定。承租人依本合同使用承租库房是合法的、安全的。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一年出租方应从 2006 年 月 日起将出租库房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2007 年 月 日收回。 上述租赁期间届满后如出租方有意将出租库房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一、承租人租用上述库房应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金为每年人民币 1 元整。 二、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内租金不予变更。 三、租金的交纳期限 每年的租金承租人应在第一个月的二十五日前交付给出租方。 第四条 承租库房的用途 承租人租用出租厂房或堆场应用于仓储保管 xxxx 银行 xxxx 分行的质押物。 承租人因上述经营项目需出租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申办有关执照或许可的出租人应予及时提供。 第五条 租赁期间库房的修缮 租赁期间出租库房及其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维修由出租人负责以保障出租库房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如因出租人未及时检查维修而造成的货物的水渍、火灾及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灭失等一切后果由出租人承担。 第六条 出租人的承诺和保证 1、 在租赁期间及/或承租人仓储保管的货物未全部依 xxxx 银行 xxxx 分行出具的出仓单或